常新科〔2015〕42号
常新财企〔2015〕5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精神,加快常州国家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助推全区产业的转型升级,现就落实该文件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奖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且获奖位次列前5位。申请材料由区科技局汇总,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二)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三)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补足奖励至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常开科〔2013〕18号)执行。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后次年开展绩效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奖励,两次未通过绩效评估的,不予奖励。
“三中心”指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站”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其他研发机构指重点实验室、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三大类研发机构类别内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区层级差额奖励;类别间可以重复享受。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四)加大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投入力度,对新引进或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或引进知名品牌建设的众创空间,根据项目具体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鼓励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实施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六) 加快建设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对区内经认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引进的杰出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可入住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文件,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评估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同一主体分别获得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孵化器、加速器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八)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获奖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九)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区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可按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一次性2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毕业企业在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米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建设、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
(十)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涉及知识产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附件二)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十一)对2015年1月1日以后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附件四)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十二) 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匹配。国家项目由企业提交立项文件、合同、项目(课题)任务书、银行进帐单等,省级项目由企业提供银行进帐单,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匹配款项。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十三) 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十四)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建设、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3: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1: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建设、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孵化器与加速器、科技园区衔接发展,鼓励毕业企业在区内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管理机构
区科技局委托常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初审以及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区内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按照毕业标准予以毕业的,毕业后承诺落户在区内(注册地和办公、生产场地均在新北区内且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发展3年以上的毕业企业。
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孵化器内有1年以上的营运期,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已盈利且持续增长;
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被创投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成长型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可持续发展,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区内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孵化期至多可延长至7年。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企业,自2015年1月1日后租房或购房的,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凡在区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可按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一次性2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米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资助申请程序
1.申报
毕业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准备申请材料,并经所在孵化器确认后,正式提交创业中心。申报时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州市新北区毕业企业资金补助申请书》(附表1);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下(原件备查,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符合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3)在孵期间及现有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或土地购置合同)及有效支付凭证。
2.受理
毕业企业资助申请材料每年9月份由创业中心集中受理,初审后将补助方案上报区科技局。
3.核拨
通过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次年3月份、9月份分两批平均核发奖励经费。
第五条 附则
1.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企业及所在孵化器,二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助申请,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2.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31日。
附表:
常州市新北区毕业企业资金补助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二O一五年六月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时间 |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 代码 |
| |||||
入驻日期 |
| 毕业日期 | 搬离日期 | |||||||
单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元) | 利润(万元) | 税收(万元) | |||||||
毕业年度-1年 | ||||||||||
毕业年度 | ||||||||||
毕业年度+1年 | ||||||||||
毕业年度+2年 | ||||||||||
职工人数(名) |
| 大专以上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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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明专利数(件)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数 (件) | 其他(件) | ||||||||
租赁或购房或土地购置情况 | 申请资助额(万元) | |||||||||
企业概况(企业发展现状及取得成绩、未来发展规划等) | ||||||||||
所在孵化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区创业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附件附表后。
附件2: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
实施细则
**条 为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的国内及国(境)外专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科技局申请奖励。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省级发明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元/件和500元/件。
(二)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
第五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年专利申请代理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的,且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如服务机构发生违规违纪等现象,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服务机构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1 单位营业执照;
2 年度专利申请清单;
3 专利代理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二)国外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区科技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专利奖励进行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专利号 | 专利授权日 | ||||||||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
申请人姓名(单位) | 电话 | ||||||||
地址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3.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 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表2:
编号№: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专利号 | 专利授权日 | ||||||||
被申请国 | |||||||||
单 位 | 电话 | ||||||||
地 址 | 邮编 | ||||||||
申报材料(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 4.单位证明。( ) | |||||||||
申请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奖励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付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利资助窗口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附件3: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
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重大产学研项目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委〔2015〕24号)精神,就落实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与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在省、市、区组织的重大科技对接活动中达成的合作项目;与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紧密结合的产业链项目;具有前瞻性、原创性技术的合作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区内注册(工商与税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2015年1月1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当年向常州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备案(12月底签订的合同须在第二年1月上旬备案完毕),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受理;
3.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截止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关联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单纯委托产品检验测试类合同不予资助。
三、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1.办理时间:区科技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进行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在线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需通过常州高新区技术创新网(http://www.jscx.org)点击“项目申报和统计直报”进入“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在线申报,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材料,在线申报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3.材料要求: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项目信息表、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并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费拨款凭证和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的发票等)。纸质材料一律以A4纸张打印,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附后,一式二份,并按要求签章齐备。
4.审核下达: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联合区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并以文件形式下达资助款项。
四、其他事项
1.申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申请当年,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3.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单位 | 邮编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合作单位 | |||||||
合作实验室 或人才类别 | □国家重点实验室 □两院院士 □教育部长江学者 □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 □中科院百人 □其他 | ||||||
合同总金额 | 合同交易日 | ||||||
付款金额 | |||||||
申报材料附件(在下列提供的材料后括号内打“√”):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 3.上年度财务报表;( ) 4.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 ) 5.付款凭证;( ) 6.知识产权转让证明材料;( ) 7.与国内**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合作证明材料;( ) 8.项目验收申请表复印件。() | |||||||
申请单位: (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审核补贴金额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办理地点:常州高新区管委会2507室(科技合作处)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制
主题词:科技 政策 细则
常州市新北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