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解读


  苏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原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降低平台类电商企业补贴门槛,新增跨境电商奖励措施,并明确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意见》是对2012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一次“提档升级”。对**加入我市“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内外贸一体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服务费用补贴不再限定销售额,企业只要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前两年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10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第三年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超过2000万元,且年销售增幅在100%、200%、30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服务企业达50家以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一条款相比之前企业数20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限定,门槛更低。
  《意见》明确,对在本市注册、财务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不含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交易用户**突破1万户、5万户、10万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含前档)、50万元奖励(含前档);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网上交易支付额**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当年最高奖额为100万元。
  《意见》新增了跨境电商的奖补政策,在苏州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投资新设电商企业,对建设销售运营或结算中心,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销售额**超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50万元、100万元(含前档)、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含前档)。
  《意见》对电商企业模式创新、总部认定、获驰名商标,电商产业园、行业协会发展等均有支持政策。《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电子商务或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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