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12〕57号)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商务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主动**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开放提升战略,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商务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商务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该政策进行了修订。政策的修订被列为2015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且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详见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推动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报请市政府审核,如无不妥,恳请印发。
附件:《关于推动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州市商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
关于推动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主动**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实施开放提升战略,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商务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商务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鼓励外贸创新,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每年向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切块下达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资金。
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2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贸易促进计划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国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1.5万元人民币(金额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5000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政策性保险。
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缴保费,奖励30%。
对纳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的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奖励。
对企业(不含江苏省“走出去”重点项目政治风险统一保障平台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或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而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租赁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单一企业获得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推动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并且相应最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五、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由于受到进口商品侵害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如该申请得到商务部立案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2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七、对经商务部认可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样本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八、建设市级公平贸易预警体系,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公平贸易预警点,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九、鼓励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农林养殖企业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万-1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1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 100 万-5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2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万-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3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50万元人民币。
十、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 2%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和销售仓库。对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品牌专卖店、柜或者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或境外销售仓库,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万-100 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200万(含100 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 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 万(含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 万元人民币。
十二、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人民币。
十三、鼓励开发建设各类境外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对企业在境外购买1平方公里以上土地,用作境外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建设,并吸引3家及以上入园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商务部或江苏省商务厅确认的境外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贴,但补贴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当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0.01元人民币。并对境外承包工程中方工作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20%的保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十五、鼓励承接援外项目。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0.005元人民币,出口额按海关报关统计数据核算。
十六、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民币。
十七、对境外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按《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7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2〕104号)给予扶持。
十八、对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列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或者被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列入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进行以上两项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九、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达到标准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十、对具有较大交易规模、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营行为较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其按照商务部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对进行改造提升并达标的市场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二十一、支持总部在苏州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开设分店。此类企业每新开一家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十二、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保障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和维护。
二十三、积极促进国内消费。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消费促进活动。
二十四、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投资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活动。
二十五、对各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完成和超额完成商务发展目标任务以及推动商务转型升级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各地财政按1:1 配套。具体考核奖励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六、本政策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中区、相城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补助40%。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四市以及吴江区由各市、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十七、对于已经依据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企业事由,本政策措施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
二十八、本政策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