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苏府规字〔2013〕9号下发,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二十四条,重点规定了苏州市民办博物馆在宣传、税收、建设、运行等方面享受的扶持政策,明确了民办博物馆在馆舍建设、馆舍使用、陈列展览、开放运行、对外交流、学术研究等方面,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助或奖励。
二、民办博物馆的概念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苏州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三、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答:《办法》在扶持对象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博物馆的区域、申办主体及合法性等因素,明确扶持的申办主体是除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或自负盈亏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设立博物馆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的扶持也涵盖在内。
四、扶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四方面扶持政策。
**,关于民办博物馆对外宣传和交流的支持政策。《办法》第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馆舍、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扶持政策。《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700~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民办博物馆所处地区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三,关于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开办民办博物馆的鼓励政策。《办法》既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做大、做强,又鼓励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历史内涵和使用价值,设立具有地方文化特色或填补行业空白的民办博物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即可享受到租金补助。
第四,关于其他优惠政策。《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五、在民办博物馆的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加强对民办博物馆扶持的同时,《办法》要求民办博物馆规范运行,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博物馆协会,接受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指导,提高开放服务质量。博物馆协会应当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指导,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化交流。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专家评审等方法,组织对民办博物馆申请补助或奖励事项进行评审认定,发放补助或奖励资金,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审认定。
六、国有企业在兴办博物馆方面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自负盈亏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设立的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民办博物馆资金扶持标准的50%给予补助或奖励。
七、民办美术馆能否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答:美术馆与博物馆在社会功能、展陈内容等方面越来越多的出现交叉和重合,在国际社会,美术馆和博物馆历来都是作为同一种公共文化服务载体而为社会广泛认可。因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办美术馆参照执行民办博物馆的相关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从两个方面设立了法律责任。一是民办博物馆违法责任。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二是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